大 連 市 企 業 聯 合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大連市企業聯合會(DALIA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DEC,),是經大連市民政局核準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簡稱“大連市企聯”。本會是由企業和企業組織自愿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大連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本會設立的目的是以為企業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推動企業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的關系。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社會組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豐滿街1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本會作為企業方的代表,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共同組成市級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接受中國企聯關于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指導,具體參與本市勞動立法、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指導各區市縣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與勞動關系協調工作。
(二)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實踐與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
(三)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系,及時反映企業的意愿和正當要求,為立法機關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對策、建議和決策依據。
(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發揮協會廣泛聯系社會各界的優勢,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牽線搭橋,推動企業走向國內外兩個市場。
(六)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4、本市經濟類專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
5、本市的有關院校和經濟管理研究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采取現場表決或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本會66%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本會采取等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時,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員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9-19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總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營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或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常務副秘書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程序。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接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財政專項撥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6月8日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大 連 市 企 業 家 協 會 章 程
(2017年3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大連市企業家協會(DALI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DEDA),是經大連市民政局核準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簡稱“大連市企聯”。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企業家自愿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章程所稱企業家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團體設立的目的是以為企業家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家守法經營,提高企業家隊伍素質,弘揚企業家的拼搏精神,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大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商城花園街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一)本團體作為企業方的代表,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共同組成市級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接受中國企聯關于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指導,具體參與本市勞動立法、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指導各區市縣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與勞動關系協調工作。
(二)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本會會員、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
(四)引導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五)組織開展有關本會會員、企業家的專題調研工作,發布相關報告和評價信息。
(六)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為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課題研究、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家。推進企業家信息庫的建立與共享。宣傳、推廣企業家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驗。
(八)組織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家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團體會員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4、本市經濟類專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
5、本市的有關院校和經濟管理研究單位。
(二)個人會員條件:
1、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現任領導人為本會當然的個人會員;
2、其他凡承認本會章程,在企業管理實踐、理論研究或推動企業管理方面有顯著成績、關心并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等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33%;
(三)其他決議,須經大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本會66%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秘書長)主持。會長(秘書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不得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兼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長一名,由監事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監事會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或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序;
(四)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執行本社團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社團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提出罷免的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糾正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
(六)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的規定時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八)本社團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團體工作,有奉獻精神。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本團體副會長擔任。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出名譽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接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財政專項撥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會費70%以上應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團體宗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7年3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大連市中小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大連市中小企業聯合會(DALIAN CONFEDER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英文縮寫DLSM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我市中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聯合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反映中小企業意愿和要求,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推進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成為黨和政府聯系中小企業的橋梁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無業務主管單位。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大連市甘井子區商城花園街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向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意見和呼聲,溝通中小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系,為政府制定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二)維護中小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構建我市中小企業信息網絡平臺,集政策信息、經貿信息和電子商務為一體,為中小企業服務。
(四)組織研究中小企業經營管理面臨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五)介紹推廣國內外中小企業的成功經驗,組織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國內外學習考察,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及開展現代化企業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促進中小企業的整體素質的提高。
(六)為中小企業提供企業信用評價和信息查詢服務。
(七)承辦政府委托的評價、表彰先進企業和優秀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工作。
(八)開展有益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服務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
(三)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情況簡介等;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繳納會費;
(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現場表決。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本會采取等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時,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65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登記機關申請,由登記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選舉常 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可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8--15名,秘書長1名和監事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本會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成員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會費70%以上應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對依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本會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會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轉讓、擔保和抵押,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信息發布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信息發布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