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即將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其與用人單位認定成立勞動關系。
(1)若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的崗位,并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可認定已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若在校生以學習為目的,為補充課堂知識、參與社會實踐而進行沒有工資報酬的實習,或者是通過短期或不定期勞務獲得一定報酬的勤工儉學,則不應認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2)若勞動者(在校生)應聘時如實陳述自身情況,用人單位明知對方系尚未畢業的學生,仍然愿意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則應認定已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并無招錄在校生或者應屆畢業生的意愿,勞動者為了獲得就業機會,隱瞞自己尚未畢業等真實情況的,則可能因構成欺詐而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3)如果用人單位明確將獲得某種學位作為錄用條件,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尚未取得該學位,雙方明確約定勞動者取得相應學位時勞動合同生效的,則在勞動者取得該學位時勞動合同生效;若勞動者未能如期取得該學位,勞動合同不生效。
(4)具備上述成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之一,還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規定的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其他條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3輯
上一篇: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返還補償還要賠付五倍違約金
下一篇:勞動者僅憑社保繳納記錄,能否證明其與用工單位具有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