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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返還補償還要賠付五倍違約金
2023-05-24 10:40:33   來源:   點擊:

    掌握企業技術秘密的工作人員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劉某與某科技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于2006年入職某科技公司,2015年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劉某擔任技術科長一職。劉某作為核心技術員工掌握了科技公司某生產線的研發生產情況。劉某在職期間與科技公司簽訂了《員工任職保密協議書》《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劉某從公司離職之日起兩年內,負有競業限制、匯報就業情況等義務,享有領取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權利;若劉某違反義務,須向公司賠償相當于已領取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五倍的違約金。2019年1月,劉某從某科技公司離職,其離職前一年實發工資總額達55萬余元。自2019年2月起,某科技公司按照離職前確定的標準向劉某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2019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知劉某報告就業情況,劉某回復其沒有就業。但是自2019年3月份起,劉某就出入與某科技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的A公司辦公場所并在A公司擁有固定停車位。同時,A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為劉某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在2019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間,劉某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達61萬余元??萍脊舅煸V至法院,主張劉某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26萬余元,并支付五倍違約金。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劉某匯報的就業情況與其社保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其與A公司的關系明顯不符,對此,劉某無法作出合理說明,亦未舉證證明其競業限制期間的具體工作情況,故法院認定劉某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向與科技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A公司提供了勞動,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綜合考慮劉某任職情況、工資標準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而獲得高額工資收入等情況,認為約定的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并未明顯過高,故不予調減違約金,支持了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科技型企業主要競爭力來源于核心技術,核心技術人員因“近水樓臺先得月”,更容易掌握企業的商業機密。為避免同業競爭者通過“挖人”的方式獲得企業商業機密,科技型企業往往與離職員工簽訂了高額違約金的競業限制協議,以規避該類風險。本案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最終判決勞動者支付高額違約金,體現了司法對惡意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行為的否定評價。本案的裁判,一方面提醒勞動者尤其是掌握企業核心商業機密的勞動者,應當嚴格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不應通過各種變通方式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另一方面,對通過惡意“挖人”方式獲得不正當競爭優勢的用人單位給予了警示、震懾。

來源:民商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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